“蓝猫淘气”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委托人(第三人):某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剑南,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诉讼期间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蓝猫淘气”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审、二审 
诉讼标的:“蓝猫淘气”商标

受理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两审胜诉

 

【服务情况概述】

 

  该案是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诉讼,委托人为国内某鞋服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创办之初以生产休闲鞋为主,自2003年起开始专注于儿童健康成长领域。该公司的儿童鞋服产品以新颖的设计、优异的品质获得了广大儿童及家长们的青睐。委托人在自身成长的同时,也不忘回报社会。近十年来,积极投身于爱心助学活动,博得了广大社会公益机构、公益人士的一致好评。经过多年的发展,委托人的商标所积累的品牌影响力已在业界占有一席之地。

  2017年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93384号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诉争商标“蓝猫淘气”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蓝猫淘气”商标注册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我所律师金剑南代理了上述一、二审诉讼。金律师在诉前积极搜集涉诉商标的相关情况,深入论证了涉诉商标在发音、含义及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关联性,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两审诉讼均获得了胜诉判决。金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赏。

 

【基本案情】

 

  本案的焦点是:诉争商标“蓝猫淘气”与委托人的引证商标“蓝猫BLUE CAT”、“BLUE CAT”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商标近似是指不同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标识的近似性看,诉争商标的“蓝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二中的“BLUE CAT”为常见英语单词,可直译为“蓝色的猫”,其含义即为“蓝猫”;诉争商标本身未形成新的可与上述二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就商品是否类似问题,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鞋、雨衣”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二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

 

【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10月30日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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