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皇手酿”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委托人(原告):某国有大型企业 
委托代理人:乔磊磊,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黄中皇手酿”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审 
诉讼标的:“黄中皇手酿”商标 
受理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服务情况概述】

 

   该案是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诉讼。委托人的商标自推出以来,以其优秀的品质、精湛的酿造工艺长期主导黄酒市场,市场占有率极高,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无论是其产品所获得的商誉,还是其商标所承载商誉的价值均不可估量。2017年末,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后委托人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代理律师乔磊磊在临近开庭前接到委托,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证据补强及理清诉讼思路等工作。最终我所律师凭借在商标权领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及面对每一件案件时认真严谨的匠人精神,获得了胜诉判决,得到客户的赞赏。

 

【基本案情】

 

  “黄中皇手酿”商标由委托人于2014年5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指定的商品项目为白兰地; 威士忌; 烧酒;伏特加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黄酒; 烈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鸡尾酒; 葡萄酒。2015年7月注册公告。

  本案第三人于2016年6月22日对第14527694号“黄中皇手酿”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2017年11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3763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对争议商标“黄中皇手酿”予以无效宣告。委托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我所律师接受代理后在极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代理思路,认为本案代理的关键是:证明“黄中皇手酿”品牌黄酒的工艺属于传统手工酿造,具备使用“绍兴黄酒”证明商标的资格,不存在欺骗性。按照此诉讼思路,乔律师分别确定属于传统手工酿造的证据、具备使用“绍兴黄酒”证明资格的证据,以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已认定的手酿在‘黄中皇’黄酒上使用,不会引起公众对该黄酒的质量产生误认,不会产生欺骗性效果”的法律文件。同时,我们发现第三人曾因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第三人产品与原告产品采用传统手工酿造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代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诉讼中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诉争商标由“黄中皇手酿”文字构成”,其中的“手酿”可以理解为“手工酿造”,表示一种酒的制作工艺和方法。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许可使用人XX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采用手工酿造的方法。诉争商标的描述不具有欺骗性。”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于2017年11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13763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指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8年7月18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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